太糊涂:派出所民警帮朋友讨债,为方便非法拘禁还提供多套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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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检察网2021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原辽宁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因帮人追债,非法拘禁受害人51小时,并且为让受害人确信是警察办案,期间黄某某还为多人提供警服,让人轮流看管。最终,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审查起诉,真是把自个的警服都“借”出去了……
2015年7月,姜某自称与徐某甲有经济纠纷,请求刘某某帮忙追要欠款。刘某某便找到八一路派出所民警黄某某,让其帮助姜某向徐某甲追要欠款。
同年7月25日15时许,黄某某在没有出警指派、也没有接到报案的情况下,通过姜某提供的徐某甲所在位置,以警察调查案件为名,以欠钱不还就是诈骗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姜某等人在派出所办公室要求徐某甲联系家人拿钱还款。
因为徐某甲父母远在山东,筹款送钱需要时间。当晚21时许,黄某某等人将徐某甲带至八一路派出所附近的宾馆房间内,非法拘禁其两天两夜。
为让徐某甲确信是警察办案,黄某某提供警服给姜某、姜某的表哥、姜某的父亲、姜某的母亲及姜某母亲朋友的孩子,以方便轮流看管徐某甲。期间,黄某某和姜某曾带着徐某甲外出查询银行账户存款,并多次催促徐某甲尽快还钱。
7月27日18时许,徐某甲突发心脏病,意识不清,姜某的母亲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徐某甲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至此,黄某某利用警察身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达51个小时。
事后,黄某某为掩盖其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虚构了姜某举报徐某甲诈骗的报警记录,通过撕毁后重新粘贴的手段伪造了2015年7月25日当天的《值班值宿记录》。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四款之规定,适用第二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太检公刑诉〔2021〕Z4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2098,汉族,大专文化,原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阜新市细河区,现住细河区**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1年5月14日被阜新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9日由阜新市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当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由阜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姜某某(另案处理)自称与徐某甲有经济纠纷,请求刘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追要欠款。刘某某便找到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民警被告人黄某甲,让其帮助姜某某向徐某甲追要欠款。同年7月25日15时许,黄某甲在没有出警指派、也没有接到报案的情况下,通过姜雷提供的徐某甲所在位置,以警察调查案件为名,与姜某某等人在阜新市**街**路派出所107办公室,黄某甲以欠钱不还就是诈骗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要求徐某甲联系家人拿钱还款,因徐某甲父母远在山东,筹款送钱需要时间,当晚21时许,黄某甲等人将徐某甲带至八一路派出所附近的吉祥岛商务宾馆8002房间,由姜某某、黄某乙(姜某某母亲,另案处理)、姜某某(姜某某父亲,2019年死亡)、李某某(姜某某表哥,另案处理)以及陈某某(黄某乙朋友的孩子,另案处理)穿着黄某甲提供的警服,负责轮流看管。期间,黄某甲、姜某某带着徐某甲外出查询银行账户存款,并多次催促徐某甲尽快还钱。
2015年7月27日18时许,徐某甲突发心脏病,意识不清,黄某乙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徐某甲送至阜矿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至此,黄某甲利用警察身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达51个小时。事后,黄某甲为掩盖其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虚构了姜某某举报徐某甲诈骗的报警记录,通过撕毁后重新粘贴的手段伪造了2015年7月25日当天的《值班值宿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阜新矿总院住院记录、吉祥岛宾馆住宿记录;
2、证人徐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以及同案人姜雷、刘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四款之规定,适用第二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隋 新
王晓丹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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